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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聲高中汽車停車位申請暨管理辦法
96.06.22日修正通過
103.08.21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08.18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師生活動空間,校園景觀維護暨停車秩序,以確保校園師生安全,特訂定本校汽車停車位申請暨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本校教職員工、進修部學生、家長、來賓及各廠商工作人員。
第二章 停車位申請資格
第三條:學校在職教職員工(不含實習老師、兼課老師、工讀生)。
第四條:進修部學生、餐飲部 (餐飲部本校只提供2個車位)。
第三章 停車證核發原則
第五條:一級主管優先核發停車位。
第六條:領有殘障手冊同仁優先核發停車位。
第七條:依序於上午7時30分上班者、在校服務年資高者、住家距離遠者、
女性同仁之順序申請(有身孕者另行提出申請)。
第四章 停車證申請時間
第八條:停車證每年換發1次。
第九條:停車證申請時間: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第一週。
第十條:停車權審核時間: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第二週。
第十一條:停車位審核結果: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第三週,由總務處庶務組通知。
第十二條:停車證有效期限:每期以一年為限。
第五章 停車位收費標準及用途
第十三條:每年酌收停車費 新台幣4500元整。
第十四條:停車費收入全數入本校帳內,由學校統籌運用。
第十五條:校園停車費用之收取,除家長、來賓及廠商車輛外,一律依規定申請並繳交停車費。
第六章 停車證管制要點
第十六條:停車證遺失可申請補發,酌收費用200元整。
第十七條:停車證及停車位嚴禁轉讓他人使用,違者立即吊銷停車證,並且2年內不得申請。
第十八條:停車證一律黏掛於駕駛座右前方擋風玻璃上,俾利警衛人員識別。
第七章 停車注意事項
第十九條:本校停車格保留編號1至7號,1號為校長車位,2至7號為來賓停車位。
第二十條:各停車位均畫上編號,依停車證上之編號停車。停車證編號之取得由庶務組集合所有符合資格之同仁就非保留编號,依簽到順位,抽籤決定。
第廿一條:停車格以外之地區一律禁止停車。
第廿二條:進修學校行政人員發予停車證,不分配停車位,座車暫停於來賓停車格。
第廿三條:進修學校老師於日間有兼課者發予停車證,不分配停車位,座車可暫停於來賓停車格。
第廿四條:進修學校同仁座車,下午五點後,憑識別証入校,將車停放至適當位置。
第廿五條:來賓一律於警衛室登記換發臨時停車証,並將車停至適當位置,停車證於離校時繳回。
第廿六條:未上課日,沒有停車證之同仁可憑識別證入校,將車停放至適當位置。
第廿七條:未上課日停車位之使用權,由該停車格之持有停車證同仁優先使用。
第廿八條:已申請停車位,但使用率不高者,學校有權利做為來賓停車用。
第廿九條:除奉核(派)出差及值夜(勤)人員之座車可停放於校內過夜外, 其餘車輛一律不得停放於校內過夜。
第三十條:學校僅提供停車位不負保管之責。
第八章 停車權審核小組
第三十一條:成員由一級主管及未申請停車位同仁(3人,含1名教師會成員)組成,為無給職。
第三十二條:依本校停車證核發原則審核停車證發給資格。
第九章 業務管理單位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之業務管理單位為總務處庶務組。
第十章 施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決議後呈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