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法令規章 / 天主教振聲高中採購暨營繕作業管理要點 
天主教振聲高中採購暨營繕作業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第17屆第6次董事會議通過
                                                   
一、總則
(一)本採購暨營繕作業管理要點(以下稱本要點),依本校採購暨營繕辦法相關規定訂之。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凡政府補助款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規定辦理公開招標。
二、作業範圍:
(一)修繕工程:校舍建築物之變更、校舍整修及專案與維護修繕等工程,須簽核後實施。校舍建築物之變更與重大校舍整修需經校舍修繕小組審議後方可簽核實施。
(二)專案設備及維修服務採購:須專簽核定後,始得進行採購作業。
(三)一般事務採購:一般物品購置訂製,辦公文具採購、教材、表報印製等。
(四)其他採購:學生制服、教學設備、電腦設備、水電器材等校內各式財物。
三、權責區分:
(一)專案採購審議小組—由校長指定召集人,成員由申購單位、總務處、會計室相關人員組成,必要時可聘相關專業人員列席,負責校內專案採購案件之審議。
(二)總務處—負責全校採購、修繕業務之執行。
(三)會計室—負責全校採購、修繕之預算審查、事項監督與會驗。
(四)各處室—負責該單位採購、修繕之計劃與申請,並協助執行、驗收。
四、作業準則:
(一)請購作業
1.     經常性請購:由申請單位填具財物申購單,經申購程序完成後,交付總務處依申購單辦理採購。各單位應在需求前7個工作天(不含假日)提出申請。
2.     非經常性及專案請購:申購單位須經簽報核准後,始提出申購單,交付總務處辦理購置。採購申請,應在需求前30個工作天前(不含假日)提出。
(二)採購作業:
1.     採購承辦人員依奉核後之設備需求、規格及數量等要求,請廠商依各項要求報價共同辦理招商、比價、議價。
2.     各項採購之廠商比議價作業,至少三家廠商為原則,並依採購金額會同相關單位共同參與。
3.     採購物品總金額在新臺幣1萬元以下者,總務處擇優良廠商進行採購。
4.     請購物品總金額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未達10萬元者,須按規定辦理估價,陳請核准後購置。
5.     請購物品總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上未達50萬元之採購,須取得 三家報價單,進行比、議價。
6.     採購物品超過50萬元以上,經發佈採購公告至少14日後,由採購單位報請校長,召集申購、會計、總務等相關單位主管,共同進行廠商資格審查及開標作業,辦理比、議價作業。
7.     採購金額達300萬以上之採購案,須陳報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始得進行採購作業。
8.     校內預算校舍及設備修繕,採購金額10萬元以上,須專簽核准後,始得採購。
9.     政府補助款專案採購,依政府採購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10.   採購物品,如係獨家廠商經營,並指定廠牌,或由其他機關讓售而無法比價者,得採議價方式辦理。
11.   有緊急、搶修或有時效性之工程,總金額在未達新臺幣50萬元者,得由承辦單位提交施工計畫書,報請校長獲准後先行辦理;總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提交專案採購審查小組討論,依決議辦理。工程完成後陳報處理結果並完備相關文件。
12.   採購及營繕金額在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屬公告於行政院公共工程招標資訊網站公開取得報價單者,或係專屬權利、獨家製造供應者,或原有採購及營繕之後續維修、更換或擴充需求,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及營繕者,得不受上述各項限制。
13.   符合限制性招標之申請案,須填具「限制性招標申請表」,經校長同意或提專案採購審查小組會議討論後,依決議及前項程序辦理招標、比價及議價。
(三)重大營繕工程作業
1.     重大營繕工程作業是指校舍建築物之變更與重大校舍整修,應由校舍修繕小組審議工程圖說,施工計畫及預算表等相關資料,陳請校長核准後,提報董事會審議通過,交由總務處負責進行工程招標作業。
2.     上項營繕工程完竣,須由校舍修繕小組成員、會計室、總務處等相關人員驗收。
 
五、合約
本校各單位各式合約,應專案簽報核准後實施,合約應至少一式三份,分別由相關廠商、申購單位、總務處與會計室保管。
 
六、核銷、驗收:
(一)核銷:購買物品之發票或收據(須原始憑證,複印本需蓋統一發票章及負責人章),經驗收人簽章後,送會計室辦理付款之傳票編製。
(二)驗收:
1.     物品採購:金額達新臺幣1萬元以上,經驗收後,如屬財產者,由總務處列帳管理; 3千元以上未達1萬元之物品,造冊列管,如屬消耗品,則發放申請單位。
2.     政府專案補助款及專案修繕工程:須會同申購單位、會計單位、總務單位等處室主管,共同驗收簽章後,送會計室辦理付款手續,如屬財產者,由總務處列帳管理。
3.     校內一般修繕由總務處與使用單位共同驗收。
七、請、付款
1.     辦理請款作業時,應檢付請款單、採購、發票、訂購單/合約、驗收單等原始單據,逐級層核後辦理。
2.     款項支付方式依本校出納管理作業辦法辦理。

八、第八條   本要點經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