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法令規章 / 天主教振聲高級中學庫管作業管理規定辦法

天主教振聲高級中學庫管作業管理規定辦法

91.04.18訂定

第一條、依據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所頒之事務管理手冊辦理。
第二條、公物用品存儲數量、視經費、需求、倉儲設備等情酌定之,但以保持一個月之用量為原則。
第三條、數量或體積較大之物品,應存放於易堆高之地點。
第四條、經常性發領之物品,安置於易取放之適當地點。
第五條、存放所應明示物品名稱、進出貨數量等標示。
第六條、物品之儲放,應分別種類,按其形態、體積、數量、季節性使用等,放置整齊。
第七條、存放所大小,應配合物品之多寡,作適當分配。
第八條、存放所應力求堅固、乾燥、通風,以免腐蝕發霉,並應配置消防及防盜設備,注意安全。
第九條、危險物品、藥品、化學品,應與廢物品隔離儲放,並應隨時檢查,標示警語,提醒注意以防意外。
第十條、左列物品得選擇適當之露天地點存儲,惟應注意安全之防護。
1. 體積、重量龐大,不便庫存,或難以搬運之物品。
2. 包裝良好,不受氣候影響,或短期內配發之物品。
3. 報廢品。
第十一條、損壞之物品,如尚有使用價值者,宜迅速修復利用,不得棄置。
第十二條、庫管人對庫管物品,應隨時檢查數量,每月盤點,並於每年六月、十二月實施盤存,並由主管監盤。
第十三條、對重覆使用之物品器具,應於借出歸還登記冊詳登,並養成用完即歸定位之原則習慣。
第十四條、消耗物品之入庫,需先經年度物品採購概算表→核准採購→比議價→驗收入庫等作業及表格詳登列管記錄。
第十五條、出庫時需填寫物品申購單→核准發領→庫支作業→庫存核銷等作業程序,並詳登錄在相關表格。
第十六條、庫管物品盤存時需填「物品盤存表」、「物品收發月報表」等相關作業表格。
第十七條、庫管物品外借,應填「物品借據表」,並詳列於物品借出登記簿。
第十八條、庫管物品應以先購先發為原則,以負久存變質變壞,不勘使用等情形。
第十九條、可外借等非消耗性物品,應予編號登記,按號借出與歸還。
第二十條、庫管人如發現所存物品缺少時,應查明原因,據實報告。
第二一條、物品外借歸還,庫管人檢視有損壞、短缺等情事,應簽報相關單位暨校長核定,責令賠償或議處。
第二二條、物品之賠償,應依照遺失或損壞時之市價計之,如係舊品,則依使用時間價賠償。
第二三條、庫管物品,因天災所致之損壞,簽報責請解除應負之責任。
第二四條、庫管人之產生,由物品管理單位內,依執掌做適當分配,執行庫管等相關作業。
第二五條、庫管作之良窳,影響單位成本極大,故應視其為業務考核項目之一。
第二六條、為達物盡其用暨物有其定位性之原則及物品生命力之持久性,物品庫管作業應列為重點工作項目之一。
第二七條、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令頒實施,修改時亦同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