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振聲高級中學財產(物品)清查盤點實施辦法
88.12.08訂定 89.10.12修訂
一、依據:
依據教育部頒發私立學校財產物品管理準則。
二、目的:
確實核對各單位財產(物品)數量,以及保管使用情形並建立財產登記卡及貼立電腦條碼標籤,以落實財產管理。
三、清查項目:
(一)財產
1. 土地房屋建築及設備。
2. 機械(電腦)儀器及設備。
3. 各項圖書及博物。
4. 交通運輸暨各項雜物設備。
5. 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者。
(二)物品
1. 不屬於財產之非消耗性用品。
2. 消耗性之物品,不列入財產,但須另規定辦法管理。
四、財產保管:
(一)總務處為財產主管單位。
(二)其他各處室、組、科等單位為輔管單位,應向主管單位負責。
(三)各單位(處室組科)主管為該單位所有財產之當然管理人,並應另指派專人負責財產之實務管理。
(四)財產之保管,於新增時即需由財產主管單位建立財產增減作業並輸入電腦,並製作電腦財產條碼,交由使用單位列管。
(五)為有效使財產充分利用,發揮應有效能,各單位應隨時清點登錄,善盡保管之責,如有缺損應立即簽報,以做適當之處理。
(六)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之財產,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依法究辦:
1.盜賣公有財產物品經查明屬實者。
2.以舊品或廢棄品抵充價值或效用最高之財產謀取不法利益者。
3.未報經核准或未依規定程序辦理而擅為收益,出借者。
4.化公為私侵佔公有財產物品者。
(七)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之財產,遇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時,除經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員應有之注意解除其責任者外,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1. 財產遺失,除因災害或不可抗力,經查明屬實外,應責令賠償。
2. 財產毀損可修復使用者,其一切修復費用,或不堪修復使用者,應責令有關人員負責賠償。
3. 賠償價格,應以遺失或損毀時之市價為準,並按已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之。
4. 原來評定殘值之財產,其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折舊計算賠償標準時,得按財產遺失時新舊程度或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
(八)財產經報廢在未經核准處理前,其管理或使用人員,因過失而遺失,損毀時,仍應責令依照該項財產原估定之殘值按市價比例計算賠償。
五、財產之移轉:
(一)財產經申購驗收登錄分發至核定使用單位後,不得自行移轉。如遇事實需要,須應經簽核,經總務處同意後,辦理財產移轉作業。
(二)財產移轉時,應由移出單位填製財產移轉單經移出單位主管簽章後,再行送至總務處辦理移轉登錄。
六、財產之減損:
(一) 財產業經使用逾齡或雖未屆滿耐用年限,然已失去原有效能,而不能修復或修復價值高昂,應向總務處
填具財產減損單,辦理報廢銷毀手續。
(二) 各單位財產之減損,經奉核定後,應向總務處填具財產減損單,辦理財產減損之登記。財產為土地及建築物者,其減損應依有關法令辦理。
(三)財產物品仍有殘餘價值或堪用者,由總務處做財產轉撥利用(供他處室使用)、財產贈與(教會、堂區、善會可接受續用者)、財產變賣(依物品性質、數量、做比價及議價、招標方式處理)。
七、盤點:
(一)方式:可分定期與不定期二種。
1. 定期盤點:每年十二月(每學期由實務保管人依權責做財產清查盤點)、七月(由總務處財管員偕同會計室人員做全校總盤點)實施。
2. 不定期盤點:依實際需要責令公怖實施。
(二)各單位財產保管人員或指派保管人與應依總務處核發之電腦列印財產明細核對,遇有誤立即向總務處回報查明更正增減,無誤須於規定日財產明細核對單擲回總務處。
(三)總務處財產管理作業人員偕同會計室人員,依財產明細單至各單位做總盤點之實務作業暨貼立電腦條碼,以確定財產保管暨有效之盤點。
八、本辦法之考核,依財產管理辦法第卅二條規定辦理。
九、本辦法經校長核准後令頒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