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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 天主教振聲高級中學公務車輛調派使用管理辦法
天主教振聲高級中學公務車輛調派使用管理辦法
一、調派車輛用途如下:
1.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2.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3.經校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4.其他緊急事故。
 
二、駕駛人必須取得派車單方得開車,並詳細記載行車記錄派車單上,使用完畢後,請使用人於單上簽證,交還車輛管理員,以備查,如係緊急調派經管理員以電話通知者,亦應補辦此項手續。
 
三、本校人員,因直系親屬婚、喪或配偶父母喪葬等,申請借用校車,在不妨礙公務原則下,得予借用,惟所用汽油,由借用人自理,借用單位或個人應遵守交通規則,如有違反情事,應由借用單位人負責。
 
四、各處室人員申請用車,必須填寫派車單(附件一),交總務處視人數多寡,路程達近,公務緩急核派。
 
五、用車時間如在一天之內由庶務組核派即可,一天以上三天以內,則需送請總務主任核可,超過三天以上則需校長核准。
 
六、其他機關借用車輛,汽油由借用者負擔。
 
七、公務車輛因公使用完畢,應即由駕駛人隨即駛返本校停車場地點放置,不得在外停留。
 
八、公務車行駛地點以派車單所填地點為限,乘車人如擬赴他處,應補填派車單。
 
九、公務時間以外或例假,必須使用車輛時,應事先按照用車規定辦理手續。
 
十、下班後,如遇緊急事件,需用車輛,由值勤人員或需用車輛人,逕行設法與車輛管理人員聯絡後派遺之。
 
十一、車輛管理人員及修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隨便駕駛公務車輛外出,違者予以議處。
 
十二、車輛管理人員,除臨時緊急用車得自由調度外,應按照各單位送到派車單先後緩急依次調派。
 
十三、派車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車輛管理員,得拒絕派車。
1.用車事由不詳
2.申請單位主管未核章
3.塗改到達地點
4.日期不符者
 
十四、本辦法奉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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