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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振聲高級中學活動場地租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天主教振聲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因應社會各界暨校內外(委外)等各項專業活動,租用場地需要及安全管理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要點所稱「場地」包括各型會議室、專業教室(電腦教室、視聽教室等)、一般教室、體育館及操場等,在不妨礙學生上課及活動使用原則下,同意外借使用。
第三條:本校活動場地專供學術、藝文、慶典、集會及康樂等活動之用。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凡欲借用本校各場地者,應先與本校總務處取得聯繫,並會同察看場地設備、環境、協調時間等有關事宜。
第五條:申請借用本校場地,應於一個月前填具申請表或函件,經本校同意後,於使用前一週一次繳清所有費用及保證金,其租借始生效力。
第六條:各活動場地對校外開放借用時間,以週末及例假日為原則。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者,退還所繳費用,標準如下:
一、使用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原登記使用一週前通知本校者退還所繳費用之全數,否則退還百分之五十。
二、因不可抗逆之事由(如風災、水災、地震、空襲等)致無法如期或延期使用者,退還所繳費用之全數。
第八條:借用人如有下述情況之一者,本校停止其使用且不退還任何費用: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違背相關法令者。
二、有悖於善良風俗、道德倫理及有害於社會公益者。
三、使用與登記內容不符者。
四、商品促(直)銷及觸及商業行為者。
五、經本校認其活動可能損及本校聲譽、場地建築與設備或容易造成場地秩序紊亂者。
六、未經本校同意使用火把炮燭者。
七、各種政黨活動。
第九條:舉辦各項活動有關場地佈置、秩序及安全之維護等均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十條:本校各場地借用收費標準:
一、一般教室:白天每間教室半天(4小時)壹仟伍佰元整,全日(8小時)參仟元整,夜間每間教室每小時捌佰元整,電費半日伍佰元整。
二、各型會議室、體育館、操場、專業教室、視聽教室、電腦教室圖書館:白天每小時參仟元整,夜間每小時參仟伍佰元整。
三、空調使用費,
一般教室:每小時貳佰元整。
大講堂、振聲堂:每小時貳仟伍佰元整。
四、停車費:半天每部車壹佰元整,全日貳佰元整。
五、器材使用費:
長條桌每張100元 桌巾每條150元(含清洗費)
茶水桶每個50元 椅子每張 50元
大聲公每個200元 音響每場次5,000元
註:音響設備一律由本校派員協助使用,協助人員之加班費
由申請單位支付。
六、凡學術或特殊情況租借,有利學校聲譽之廣揚者,另奉核優惠。
七、保證金各場地每場次均為壹萬元整。
第十一條:活動結束後,申請人持保證金收據辦理無息退還,如有以下情形者,本校得逕為處理,所須費用依實際支出自保證金內扣除,不足之數並追償之
(一)申請借用本校各場地,於使用後歸還所租借物品,經本校檢查如有毀損,申請人應負賠償責任,賠償金額依實物價協商而定。
(二)未將場地垃圾清理完畢,本校僱工清潔所需之費用。
(三)超時使用(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第十二條:借用人未經本校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各項未經許可之設備或裝接其他電器設備。
第十三條:使用人非經本校同意,不得在本校場地任意佈置及在館舍四週擅設牌樓、旗幟、售票處所等,及任意張貼海報或宣傳標語。
第十四條:借用單位應遵守本校門禁之規定及各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后頒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