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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振聲高級中學公用鑰匙管理辦法
第一條:本校公用鑰匙僅供編制內專任教職員(工)使用。
第二條:本校公用鑰匙之申領、回收、及管制由鑰匙所屬單位一級主管(各處室主任)全權負責。
第三條:非本校編制內專任教職員(工)(含本校約聘工友及工讀生)非經專簽奉准,不得擁有(保管)本校公用鑰匙。
第四條:凡本校編制內專任教職員(工)均得依本規定,申請所在辦公室之鑰匙。
第五條:本校公用鑰匙持用人於離職時須將鑰匙繳回各處室主管,調職時須將本校公用鑰匙列入移交。
第六條:申請公用鑰匙須填具申請書及切結書。
第七條:本校公用鑰匙持用人不得非法複製鑰匙,並不得將鑰匙轉借他人使用。
第八條:遺失或損壞本校公用鑰匙,由持用人自理。
第九條:本校公用鑰匙均須複製乙份存總務處庶務組,俾利緊急狀況時使用。
第十條:本辦法於簽奉校長核示後令頒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