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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 天主教振 聲 高 級 中 學 工 友 管 理 辦 法
天主教振聲高級中學工友管理規則 (修正後條文)
 
                                中華民國 88年11月26日董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 96年8月10日專簽呈校長核定
                                                                中華民國 104年5月14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規則所稱工友,係指校內年度預算員額內之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及普通工友。
 
第 三 條   工友之工作職掌,則依「工友及工讀生工作管理規則」遵循之。
 
 
第二章 僱用
 
第 四 條   僱用工友,應具備條件如左:
一、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思想純正、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三、年滿二十歲以上,四十歲以下,但退除役官兵轉業者,得予提高至五十歲以下。
四、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身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五、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須之技術專長,經考驗合格。
 
第 五 條   僱用工友,應簽訂勞動契約,並繳驗國民身份證、戶口名簿及學歷證件、退伍令、勞保退保和
      健保轉出通知等影印本,及填繳下列表件:
一、服務志願書。
二、履歷表二份。
三、公立醫(療)養院(所)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一份。
四、最近二寸半身相片。
 
 
第三章 服務守則
 
第 六 條   應依規定時間服勤,勤奮盡責,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服務單位認有延長服勤之必要時,
      應依加班有關規定辦理。請假應先向單位主管提出,經工友管理單位核准後,始得離去。
 
第 七 條   上班時間,應在指定處所工作或待命,不得聚眾嬉戲、酗酒賭博、高聲喧嘩。
 
第 八 條   應服從管理人員調度及長官指示,不得逃避推諉,並應專心本職工作,除交辦任務外,不得從
      事外務或藉故在外遊蕩。
 
第 九 條   儀容衣履要整潔、禮貌要週到、態度要和藹。遇有來賓接洽詢問,應親切接待,妥為說明,並
      立即通報。
 
第 十 條   接聽電話,答詢聲調,均應謙和有禮。
 
第 十一 條   傳遞公文,對於文件內容,不得翻閱,並不得延誤時效;對於公物用品,應保管愛護,節約
      使用。
 
第 十二 條   同事間要和睦相處,互助合作;不得爭吵打架或謾罵威脅。
 
第 十三 條   不得洩漏學校有關機密。
 
第 十四 條   不得擅引外人進入學校參觀,及攜帶違禁物品進入。
 
第 十五 條   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律,及影響學校聲譽之行為。
 
第 十六 條   每日上、下班應親至指定處所簽到、簽退或打卡。但因工作性質特殊,經單位主管核准者不在
     此限。
 
 
第四章 工作時間
 
第 十七 條   工友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比照校內教職員之規定。
 
第 十八 條   工友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施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者,服務
      單位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 十九 條   工友工作採畫夜輪班制者,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工友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二十 條   女性工友不得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第二十一條   女性工友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工資不予減少。假期結束恢復原職
      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   女性工友其子女未滿一歲,須親自哺乳者,於休息時間外,每日得於工作時間內哺乳二次,每
      次以三十分鐘為限。
 
第二十三條   為應業務需要,年齡已達退休而留任之工友報請學校有關處室核備經校長核准後,得延長工作
      以一年為限,唯需簽訂契約同意書,除支領月薪外,其他福利皆自動放棄。
 
第二十四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得將本規則第十七條所定之工作
      時間延長之。延長之工作時間,應於事後補給適當之休息。
 
第二十五條   工友延長工作時之工資依下列擇項加給之:
一、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
  發給之。
二、依校內各項專案,核發加班工作津貼。
 
 
第五章 請假與休假
 
第二十六條   工友假日平常依學校行事歷規定放假,(事)病假日數計算以自每年七月至翌年六月底為止,中途
      到職者,按實際到職月數比例計算之。
 
第二十七條   工友所請(事)病假、(婚)喪假、分娩假之規定期限以實計上班時間計算,延長病假、公假拘不扣
      除星期假日及例假日。
 
第二十八條   工友在校連續服務滿一定期間者,每年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滿一年以上至三年未滿者給七日。
二、滿三年以上至五年未滿者給十日。
三、滿五年以上至十年未滿者給十四日。
四、滿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二十八日為止。
 
第二十九條   工友因有事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合計不得超過七日。己滿規定期限之事假期間不
      給工資。
 
第 三十 條   工友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下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八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未超過二十八日部分,工
  資照給,並協助報請領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普通傷病假超過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
  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請(傷)病假應出具(公立)或勞健保特約
  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請假,請假期滿仍不能復勤時,合於退職(休)規定應即辦理退職(休),不合退職(休)
  規定者予以解僱。
 
第三十一條       本人結婚給婚假十四日,工資照給。
 
第三十二條   工友喪假依下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配偶喪亡者、給喪假十五日、工資照給。
二、繼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者,給喪假十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之(祖)繼父母喪亡者,給喪假五日,工資照給。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
  亡日起百日內請畢。                 
 
第三十三條    工友懷孕分娩前,給產前假八天,但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工友分娩後,給產假四
      十二天;懷孕三至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天,滿五個月以上給流產假四十二天,未滿
      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天。分娩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墮胎者不給分娩假)
      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五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十五日內請畢,例假日順
      延之。
 
第三十四條   工友因執行職務受傷必須治療或休養者,給予公傷假,期限最長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   工友依法令規應給公假者,工資照給,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報請核給公假。
 
第三十六條   工友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
      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服務單位得要求工友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第三十七條   未辦請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曠職達一日以上者,按日扣除薪資。
 
 
第六章 工資待遇
 
第三十八條   工友工資依規定支給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自報到之日起支,離職之日停支。
 
第三十九條   工友之工餉,分本餉、年功餉,依振聲高級中學教職員工敘薪辦法內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規定
      核支之。其係後備軍人轉業者,仍依據本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規定核支,不予採計職前年資。
 
第 四十 條   工友工資發給時間依學校規定時間辦理。
 
 
第七章 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一條   工友在本校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服務未滿一年,但已達六個月者另予考核。
      在同年度內由普通工友改僱為技術工友者。准予合併年資辦理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第四十二條   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其各等分數如左: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第四十三條   年終考核獎懲,分工作、惰勤、品德三項,並按其成績分下列四等規定辦理:(以納入規定編制
      內者給之)
一、甲等:晉本餉一級,並發給獎金,獎金另定。
(一)職責繁重,努力盡職,並能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者。
(二)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者。
(三)無遲到早退曠職紀錄者。
(四)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者。
(五)未受任何刑事、懲戒及行政處分者。
二、乙等:晉本餉一級,不支給獎金。
(一)工作努力盡職,並能如期達成任務者。
(二)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病住院致病假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者。
(三)無曠職紀錄者。
(四)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者。  
三、丙等:留支原薪。
(一)平時工作勉能符合要求者。
(二)經給予延長病假者。
(三)有繼續曠職情事尚未達三日,或一學期內累積達六日者。
(四)品德生活考核有不良事積,尚不足影響校譽或個人人格者。
四、丁等:解僱
(一)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致嚴重影響校務,有具體事實者。
(二)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嚴重,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足以影響校譽或教育風氣者。另予考核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獎金獎金另
   定;列乙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解僱。
 
第四十四條   工友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年度內請事、病假日數超過規定假期者,年終
      考核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第八章 勞動契約之終止
 
第四十五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預告工友終止勞動契約:
一、因精簡、編併或機關裁撤時。
二、業務緊縮。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工友之必要,又無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第四十六條   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第四十七條   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暨符合退休規定者依據本校報廳之教職員工退撫卹資遣辦法之規定
      辦理,己退休留任之勞動契約者,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一、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學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學校主管人員或其家屬、主管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人員及其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本規則情節重大,或考核列丁等者。
五、故意損壞學校公物物品,或故意洩漏機密,致學校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學期內曠職累計達六日者。
 
第四十九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經辦妥離職手續者,得發給工友服務證明書。
 
 
第九章 退休撫卹資遣
 
第 五十 條   依振聲高級中學教職員工之退休撫卹資遣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章 福利措施 差旅給付
 
第五十一條       依振聲高級中學教職員工福利辦法及差旅給付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項,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經呈報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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