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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 天主教振聲高級中學校舍暨設備借用辦法

天主教振聲高級中學校舍暨設備借用辦法
九十四年一月
一、 為加強管理本校活動場地,以期發揮應有功能,特訂定「桃園縣振聲高級中學校舍暨設備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本校活動場地專供學術、藝文、慶典、集會及康樂活動之用。
三、 本辦法所指之活動場地包括:
1. 振聲大講堂。
2. 振聲堂。
3. 操場。
4. 各型會議室。
5. 一般教室。
6. 專業教室(含電腦教室、視聽教室等)。
7. 圖書館。
四、 各單位申請使用以上場地時,應於活動壹週前填具申請單,經審查核淮後,方可借用;學生社團活動需經簽奉核准後依規定提出申請借用。
五、 各單位使用場地時,由各單位負責人提出申請。學生社團由各輔導單位代為申請。
六、 運動場地借用以不影響體育正課及社團活動為原則。
七、 各單位借用場地,總務處僅協助提供活動所需之各項設備,場地佈置等工作,由各借用單位自行負責。
八、 場地用畢後,借用單位需恢復場地完整性並保持整潔之責。
九、 凡需使用音響者需由總務處指定專人操作,借用單位不得任意操作。
十、 全校性活動依實施計畫實施之。
十一、 本辦法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之,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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