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振聲高級中學門禁安全防護管理守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元月修訂
一、來賓會客須知:
(一)所有外賓,不論洽商公私事務需進入校區者,均應辦理會客手續。
(二)來賓會客須填寫「來賓訪問單」並繳驗身份証件,登記後發給來賓証,始准進入校區,來賓証應佩帶胸前以之識別,事畢請受訪人在來賓訪問單內註明姓名及離校時間,連同來賓証一併繳還,方可離校。
(三)來賓車輛應依警衛人員指示,將座車停放到適當位置。
(四)會客以在會客室,晤談為原則,如確因事實需要須進入校區處理時,應有被訪人或有關單位派人引導。
(五)來賓或家長到校需先與教職員同仁聯絡取得同意後,始可辦理會客。
(六)來賓進入校區時,如攜有危險物品者應主動交給會客室值班人員出據暫代保管,離校時發還。
(七)凡身份不明,奇裝異服,儀容不整,有礙觀瞻者,不准會客。
(八)來賓洽談公(私)事務,以上班時間為限,不得藉故逗留或留宿。
(九)會客時間: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00,周末及假日不辦理會客。
(十)對可疑之人員及車輛應嚴格盤查,不得任意放行。
(十一)嚴禁推銷人員入校推銷各種物品。
二、日校學生管理:
(一) 上放學時間學生進入學校後,如無學務處放行證明,不得擅自進出校門。
(二) 學生於上課中禁止會客,課間時間除家長外亦不得會客。
(三) 學生於例假日(週六或週日)來校自習或上輔導課者,必須服裝整齊(著
校服)並維護教室內及校園環境之整潔。
(四)學生之訪客限直系親屬或經本校訓導及相關教職員工同意,核對相關證件無誤後,帶至會客室等候(發給通行證)。
(五)上課期間嚴禁學生任意外出。學生請假,應有家長接送及學務處核准之請假單。(若家長不便接送而自讓學生行返家者,由學務處或導師註明於請假單上)。
三、進修學校學生管理:
(一)上課時間內(18:00~22:05)一律禁止會客及廣播尋人。
(二)上課日18:10時關閉大門,僅留機車通道空間讓行人及機車通行。
18:25關閉大門後依規定或需要開關大門。
(三)來賓或家長到校需先與教職員同仁聯絡取得同意後,始可辦理會客。
(四)來賓或家長進入校區後,請引導至行政大樓方向,嚴禁前往教學大樓。
(五)學生進入校園後,如無簽准之臨時外出單,不得放行離開校園。
(六)上課中學生騎機車外出,請查核臨時外出單上註明之車號是否符合。
(七)學生著便服不准放行入校。(如有攜帶制服者例外)
(八)放學鍾聲響起,始可開啟大門讓學生離校。
(九)學生放學時應協助大門口交通安全控管指揮。
四、交通管制:
(一)每日上學時間(06:30~07:40)放學時間(16:30~18:00;20:50~
21:20;21:50~22:30)協助值勤人員交通安全控管指揮。
(二)上班時間(08:00~17:00)遇有車輛進出,應主動出勤,執行交安全控管指揮。
五、安全防護:
(一)勤務人員須隨時保持安全警覺,校園監視系統確實監看,注意進出校區車輛、人員之狀況,一經發現應即處置並反映承辦業務單位主管。
(二)隨時監看復興路大門附近有否外車停放,如發現有外車停放立即廣播,請車主將愛車移開。
(三)校園內消防系統,發現異狀應立即處置並反映承辦業務單位主管。
(四)執勤人員不得擅離職守,或者未管制校外人士聚眾進入(非直系親屬或者未持訪問單),入校致使教職員工、學生受到威脅或恐嚇,甲方立即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立即改善。
(五)夜間及假日電話接聽並做適當轉接,緊急電話立刻轉知校方相關處室人員或主管,重要聯絡事項並記錄於勤務日誌上,每日送呈校方查閱。
(六)上哨時開啟各處鐵門(上午6:00以前),放學俟全體人員離校後(下午23:00)巡邏校區各處,關閉未關妥之門窗、水電及照明設施;夜間開啟規定開啟之燈光,並於早晨時關閉。
(七)假日包商入校施工,除相關單位事先有通知外,一律禁止入校施工。
(八)隨時注意校區內及附近之突發狀況,遇狀況應立即處理並回報公司及校方業管單位。
(九)火警發生時,立刻通報一一九,並鳴笛示警。
六、巡查勤務:
(一)非例假日可不必執行上、下午校園安全巡查勤務,但須執行夜間安全巡查勤務,夜間安全巡查自23:00時至翌日06:00時止,至少巡查五次。
(二)例假日及學校無任何活動時,保全人員應每二小時巡查校區一次。
(三)執行校內安全巡查勤務時,校門務必關閉,以確保門禁安全。
(四)按規定巡邏校區,並將巡邏狀況詳細紀錄於勤務日誌中,每日呈校方查閱。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值勤時應服儀整潔,並須依所屬公司規定著制服,配帶警棍。
(二)值勤中須儀態端莊,態度和藹。
(三)執行勤務須認真,嚴禁於警衛室內飲酒、瞌睡。除巡查外,不得擅離職守。
(四)警衛室內,須保持清潔及靜肅。
(五)勤務交接必須準時明確,且應將值勤中所見異常狀況,告知接班人員,並記錄於安維日誌。
(六)隨時維持校門口淨空。
(七)嚴禁代收(管)重要物品、現金。
(八)警衛室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九)嚴禁與學生或學生家長、校內教職員工發生口角、爭執,遇無法解決之狀況,應通知校方相關人員或公司主管前往協助處理。
(十)校方臨時規定或交辦事項應確實執行。
八、本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九、本守則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