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振聲高級中學工讀生聘用暨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規定適用對象為「桃園縣私立振聲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全體受僱之工讀生。
第 二 條:本校工讀生於正式受僱(令)後,須簽具工作協議書。
第 三 條:本校工讀生分為一般性工讀生(協助處理一般性、事務性工作)及技術性工讀生(負責教學、行政電腦維修工作)等兩類。
第 二 章 僱用
第 四 條:僱用工讀生,應具備條件如左:
一、本校日校或進修學校高中職在學學生,家境清寒者。
二、凡本校日校或進修學校畢業生現仍就讀於各大專院校者。
三、思想純正、品性良好、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第 三 章 服務守則
第 五 條:上班時間,應在服務單位工作或待命,不得擅離職守聚眾嬉戲、高聲喧嘩。
第 六 條:上班時間內應服從管理人員調度,對臨時交辦事項,不得逃避推諉,並應專心本職工作,除交辦任務外,不得從事外務或藉故遊蕩。
第 七 條:儀容衣履要整潔、禮貌要週到、態度要和藹;遇有來賓接洽詢問,應親切接待,妥為說明,並立即通報。
第 八 條:不得洩漏學校有關機密。
第 九 條:不得擅引外人進入學校參觀及攜帶違禁物品進入學校。
第 十 條: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律及影響學校聲譽之行為。
第十 一條:傳遞公文時,對於文件內容,不得翻閱,並不得延誤時效。
第十 二條:對於公物用品,應保管愛護,節約使用。
第十 三條:每日上、下班應親自打卡,不得代打。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
第十 四條:工讀生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十七時,中午十二時至十三時休息一個小時,惟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寒暑假上班時間,配合學校需要另訂。
第十 五條:特殊工作性質之工讀生如總機等,工作時間另訂。
第十 六條:週末例假日,工讀生均應輪值總機勤務工作,時間自07:30~17:30。
第 五 章 請假
第十 七條:遇有特殊狀況無法上班時,應事前告知主管單位,經同意後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方得請假。
第十 八條:若為病假可先以電話告知主管單位,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第 六 章 工資待遇
第十 九條:一般性工讀生待遇採時薪制,正常上班時段每小時新台幣(以下同幣值)八十元整;加班及例假日每小時一百元整。
第二 十條:技術性工讀生待遇採固定薪資壹萬捌仟五百元整,技術津貼另定。
第二十一條:工讀生工資發給時間依學校規定時間辦理。
第 七 章 考核與獎勵
第二十二條:工讀生由總務處及配屬單位主官管(理)考(核)。
第二十三條:考核內容有績效、勤惰、品德等三項,每月考核乙次,分為甲、乙、丙三等,其標準如左:
一、甲等:考核成績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考核成績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考核成績七十分以下。
第二十四條:全學年考核成績平均達甲等者於年終發予全年月平均薪資一個月獎金作為獎勵。
第二十五條:績效獎金發效標準:
一、當月經主管考核列甲等者發予獎金三千元整。
二、當月經主管考核列乙等者發予獎金一千五百元整。。
三、當月經主管考核列丙等者不予獎勵。
四、當月有請事病假者,依下列公式扣除績效獎金。【(績效獎金÷240)×請假時數】
第 八 章 協議終止
第二十六條:工讀生於學期末考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次學期即予解僱不再聘用。
第二十七條:學期中,工讀生如有違反工作紀律、懈怠、抗命、或其他疏(缺)失,情節嚴重者,由管考單位簽處,得予隨時停職解僱。
第二十八條:本校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工讀生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得予終止聘僱。
第二十九條:工讀生經任用後,若有特殊事故必須離職,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並依規定辦完離職手續,方得離職。
第三 十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決議,奉校長核示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