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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振聲高級中學餐飲部監督管理要點
105.07.25修訂
105.11.17修訂
108.04.03修訂
一、振聲高中(以下簡稱本校)訂約之販售食品廠商,販售食品及學用品(以下簡稱餐飲部),為善盡監督管理之責,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教育部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三、本校辦理用餐,依規定組成餐飲部監督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執行餐飲部業務之監督管理。
四、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學校用餐供應計畫之審議。
(二)學校用餐收費之審議。
(三)廠商違反採購契約應予處罰之審議。
(四)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之建立。
(五)其他學校用餐供應之相關事項。
五、監督小組組織:
本小組設置委員十二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或校長指定當然委員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校長指定當然委員擔任:
(一)當然委員:秘書、學務主任、主任教官、總務主任及會計主任。
(二)一般委員:家長代表3人、教師代表1人、學生代表3人(國中部1人、高中部1人、高職部1人)。
前項第二款教師代表,由教師推派;家長代表,由家長會推派;學生代表,由學生班聯會推派。
六、本小組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七、學校用餐供應廠商之評選,依校內採購作業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小組辦理學校用餐採購之評選及迴避原則如下:
(一)評選原則:
1.應訂定學校用餐廠商評選項目。
2.不得以「創意回饋」作為評選項目。
3.依本校實際採購方式並公開透明。
(二)迴避原則:本小組委員之迴避,準用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相關規定。
九、本要點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