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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振聲高級中學財產(物品)管理辦法
制定:89.10.27(89)振中總字第0303號
第一次修訂:107年1月3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有效建立本校財產(物品)管理制度,特訂定「天主教振聲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財產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參酌行政院頒佈之「財物標準分類」、「事物管理手冊」及教育部頒佈之「私立學校會計制度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財產」,係指本校所有土地、房屋建築及其內之校產、機械儀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圖書設備、或其他不屬於本校人員個人之設備等項;且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者稱之。上述除本校土外,以下簡稱「本校校產」。
第三條之一:本辦法所稱「物品」,係指本校採購之物品每件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及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使用年限二年以下之非消耗性物品及無殘值之消耗性物品。
第二章 財產登記、保管
第四條:本校校產統由本校「總務處」集中登錄管理,各使用單位負保管維護之責,「會計室」設帳登記,以確保紀錄完整,並負監督之責。本校校地產權則由「董事會」全權監管。
第五條:本校校產登記憑證之種類如次:
一、財產驗收單:登錄財產之增加。
二、財產移轉單:登錄財產之移轉。
三、財產報廢單:登錄財產之減損。
第六條:「總務處」為校產之主管單位,得依相關規定對本校校產實施清查盤點。
第七條:本校校產保管權責劃分:
一級主管:為該單位所屬本校校產當然管理人,應負監督之全責。
二級主管:為該單位所屬本校校產之經管人,負點收、保管、 報修、報廢之責。
使用人(實際管理人):對所使用之本校校產應負保管、報修、報廢與繳回之責。
第八條:本校校產業管督導單位:
一、校地及校舍產權:董事會秘書。
二、空調、水電、消防設備(施):總務處庶務組。
三、教學設備(施):教務處設備組。
四、電腦設備(施):資訊中心。
五、圖書設備(施):圖書館。
六、心輔專業設備(施):輔導室。
七、教室課桌椅、體育(衛生)設備(施):學務處。
八、軍護設備(施):學務處。
第三章 財產增加
第九條:本校校產增加意指
一、購置。
二、營建。
三、改良。
四、交換。
五、撥入。
六、受贈。
第十條:本校校產之購置、營建、改良及擴充,均應先經預算核銷程序,由本校總務處負責執行。
第十一條:本校校產之購入(或營建完工)應由使用單位填寫驗收單,連同發票及有關文件,會同總務處、會計室完成驗收手續,並由總務處列帳管理。
第十二條:本校校產經驗收後,採購單位應分別填寫「財產增加單」一式三聯,連同原始憑證及有關文件,送會計室審核列帳。
第十二條之一:本校購入每件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及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使用年限二年以下之非消耗性物品及無殘值之消耗性物品,須製作「物品標籤」及填寫「物品列管單」納管。
第十三條:本校校產於完成取得手續時,應即分類編號,黏貼標籤,詳實登記,並依規定保管使用。保管單位須據本校「財產增加單」登記「財產卡」。
第十四條:本校凡因移交、捐贈、撥入等方式,所獲之一切校產均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本校接受捐贈之土地及建築物,權責單位應以不增加本校負擔為原則,先行查明財產之合法性,評估有無不良後遺,並經詳細估算其價值後,登帳管理。
第十六條:本校受贈之不動產應由捐贈人立書贈與,並檢齊有關產權契約及所有權狀,連同不動產,移交本校董事會,並辦理所有權狀移轉登記。如贈與者另附條件,則應擬訂合約備查。
第十七條:本校校產之價值,依購進或營造之原價,並參酌市(時)價估定。
第四章 財產移轉
第十八條:本校校產經配賦指定單位使用後,非經總務處同意不得自行移轉。
第十九條:本校各單位人員離職,應填寫財產移交清冊,經接收人員點交簽收,並由單位主管監交,同時知會「總務處」。單位主管交接、離職亦應填造移交清冊,在總務處、會計室監督下,交由新任主管簽收。
第二十條:本校校產移轉時,應由移出單位填製三聯式「財產移轉單」,於簽奉核准後,送交總務處辦理移轉登記。
第五章 財產減損
第二十一條:本校校產之減損包括:
一、變賣。
二、轉撥。
三、贈與。
四、報廢。
五、撥出。
六、交換。
第二十二條:本校校產經使用逾齡,或雖未屆使用壽限,然已失去原有效能,而不能修復或修復價值高昂,應向總務處填具財產減損單,辦理報廢銷毀手續。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校產之減損,須經簽奉核定後,向總務處填具「財產減損單」,辦理財產減損之登記。校產若為土地及建築物者,其減損應由董事會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四條:本校校產如仍有殘餘價值或堪用者,總務處得將本校校產轉撥其他處室使用;或依財產贈與、財產變賣等方式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校校產如有遺失,人為毀損或因使用不當而致損失(壞)者,得由使用單位將損失實情及失職人員責任簽報核辦,並辦理賠償或報廢等手續。
第六章 財產借用
第二十六條:本校校產之存放以校內為原則,但因教研實需,須暫將財產移至校外存放時,應填寫財產借用單,經核准備查後,始可攜出校外,借用人須對所借本校校產之安全負全責。凡未經上述程序,擅自將本校校產移至校外者,本校得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外借本校校產於歸還時,財產保管人應檢查外借財產之狀況,並辦理銷案。
第七章 財產查核
第二十八條:本校校產之盤點查核,由總務處依「振聲高級中學財產(物品)清查盤點實施辦法」辦理。
第二十九條:本校校產採「永續盤存制」,每年定期盤點一次(每學期由實務保管人依權責作財產分類帳盤點一次,總務處每年二月份起偕同會計室作總盤點一次),不定期盤點則視實需簽准後為之。
第八章 賠償
第三十條:財產保管人或使用人,對所保管之校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其它意外事故致其減損時,除經財產保管單位簽報詳情,經財管單位、會計室查明,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財產毀損可修護者,其費用由保管人或使用人負擔。
(二)財產遺失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應由保管人或使用人負責賠償。賠償價格應以該財產取得價格為準,並按已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之。
第九章 施行及修訂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經本校校長核准後令頒實施,修訂時亦同。